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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和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3107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