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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3151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