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对未及时清除犬粪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1000217046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城管局
部门职责 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监察法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器具,及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中。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