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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14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职责 负责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五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