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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事项编码 3700002020027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