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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3202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行业监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