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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2204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保护、利用及与文物相关的公益活动。负责全市博物馆文物藏品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文物藏品交换、借展、修复、复制、拓印等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