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503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三)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Ⅱ、Ⅲ级保护林地或Ⅳ级保护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Ⅳ级保护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含)1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Ⅳ等级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