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14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