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76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国家保密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