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3202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行业监管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附件第112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范围为“委托设区的市实施”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