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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20056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畜牧法第二条第三款:“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n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n第三十五条:“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n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四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受理审核)。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