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运输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100021707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行使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