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218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