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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2005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查处旅行社违法经营、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查处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从事导游业务行为。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n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n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n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n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n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n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n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