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4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退役军人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退出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材料的接收及初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