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查封施工现场
事项编码 3701000317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城管局
部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监察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等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行政执法制度,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