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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事项编码 3700000399005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发展改革局
部门职责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