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户外广告公共资源载体出让费的征收 | |||||||
| 事项编码 | 3701000417002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城管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户外广告公共资源载体出让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前,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置的使用权。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城市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位置的使用权。使用权的出让活动,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使用权的出让期限由合同约定,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出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议取得户外广告位置的使用权。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组织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监督招标、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公共财政工作。
监督公共载体资源的使用情况。
做好招标、拍卖公共载体到期后的回收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