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
事项编码 | 3701000417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城市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19〕25号)。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n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n 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