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708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通知》,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