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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及时更新、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或者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的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无质量合格证明且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未按照规定公示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31649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依法查处本辖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应当由本级处罚的案件。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及时更新的;\n(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或者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的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n(三)未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无质量合格证明且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n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公示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