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行为的处理 |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4013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部门职责 | 略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对侵占、破坏本级管理的光荣院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
设定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