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编码 | 370100061701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管。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依照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明示设置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管理检查计划,开展“互联网+”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各区县(功能区)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