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对未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31637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依法查处本辖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应当由本级处罚的案件

设定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