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3120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行政辖区内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