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3148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依法查处本辖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应当由本级处罚的案件 |
设定依据
山东省计量条例《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7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修理、安装、改装的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