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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明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等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72156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对药品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前生产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委托炮制中药饮片或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中药配方颗粒; (三)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及处罚信息公示。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县区行政处罚工作。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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