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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批准及核备
事项编码 3700001019012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直管水利工程较大质量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批准及核备工作

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七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按权限负责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批准及核备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