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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事项编码 3700002019005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水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等的培训,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