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企业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772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行使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专项、重大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二)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四)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六)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