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取行政、技术手段阻断无线电信号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07001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部门职责 | 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航天、航空、航海、铁路以及抢险救灾等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予以制止。”第四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第四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加强无线电监测和设备检测能力建设,优化无线电监测网络,为维护电波秩序提供技术保障,并承担下列职责:(五)对侵占无线电频率资源、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无线电发射行为,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