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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7552
实施主体 济南市城管局
部门职责 承担行使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专项、重大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五)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