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524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 |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第二批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