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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发展职业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事项编码 3700000805029
实施主体 济南市教育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设定依据

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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