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发展职业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0502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设定依据
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