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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22036
实施主体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负责全市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监管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