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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经营场所。
事项编码 3700000359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措施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