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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7526
实施主体 济南市城管局
部门职责 承担行使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专项、重大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