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强行带离现场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0908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强行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 |
设定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