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306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 | ||||||
部门职责 | 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监督 |
设定依据
中医药法《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医疗广告证明核发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法《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告法《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广告法《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直接实施责任
落实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