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4011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部门职责 | 略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本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 ||||||
设定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并每年至少组织二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第三十三条:“……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章。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开展本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