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古树保护范围划定
事项编码 370000076400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部门职责 承担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市(州)级
实施权限 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

设定依据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相应的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 第三款:“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县级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