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100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商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初审转报工作 |
设定依据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发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审查转报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