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经营纪念币或者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3123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依法查处本辖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应当由本级处罚的案件 |
设定依据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