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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2032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司法局
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设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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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