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0601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科技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拟订市级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省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有关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项目申请和监督执行,负责市级项目的立项和过程管理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逐步设立其他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企业出资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农业良种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新品种和源头创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设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健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运行机制,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省自然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设立联合基金,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作为推荐部门,负责所属依托单位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及时反映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项目管理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条件、程序、项目申请推荐情况等。
依法依规推荐项目。
依法依规实施市级项目立项程序。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立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完善项目管理等具体规定,提高管理水平。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