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事项编码 370000062309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设定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