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3158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依法查处本辖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应当由本级处罚的案件 |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