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1000614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科技局 | ||||||
部门职责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挂外专局牌子)制定外国人来我市工作政策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审核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检查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直接实施责任
1.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审核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