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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60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部门职责 负责拟订全市煤炭开发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煤炭法第二十二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第十七条: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本系统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